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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5:10)    点击:394

  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判断是以法律上是否存在相对应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为前提的。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某些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难以察觉或难以提供证据证明,但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侵害隐私权这类的精神性人格权的人格损害后果不易以定量的方式确定,在有些时候,受害人甚至不能证明其遭受的具体人格损害,但这并不能否定人格损害的存在,因为受害人的法定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已遭侵害,从侵害行为中即可推定其必然造成人格损害,至少是造成外在形式的人格损害。所以说在侵害隐私权的损害后果中,非财产性损害是第一位的、必然发生的,财产上的损失是派生的、非必然的

  (一)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财产损害可以分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前者也称积极的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后者也即消极的损害,是指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而未能获得,对于所失利益的确定,可以有多种方法。一是根据一般人在正常情况下所能预期获得的利益来进行计算。采取此种方法需要“于加害行为时存在,而依吾人之智识经验可得而知及为债务人所知之通常或特别情事为基础,依其自然发展,一般可得预期之利益,其利益于原因事实,视有相当因果关系。二是根据受害人的特殊情况来计算所失利益的损失。隐私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却对民事主体获取财产利益有着很大的影响。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会妨碍权利人根据隐私信息取得其本应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受害人的消极损害就是对这部分可得财产利益的补偿。

  (二)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所谓非财产损害,是指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它主要是指精神损害,是指侵害隐私权等使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恐惧、悲伤、怨愤、绝望、羞辱等痛苦。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量。在我国民法理论界,非财产损害也被称为精神损害,但这种提法并不周延,非财产损害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目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第2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据此及相关规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除此之外,还应包括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分为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利益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依据《解释》第8条、第10条规定,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对于财产利益损害,应按全部赔偿的原则,予以全部赔偿。

  (三)非以财产赔偿提供的救济方式

  除了金钱赔偿以外,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几种财产以外的赔偿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救济方式普遍存在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之中,其本身具有金钱所不能替代的救济性,因此将长期存在于民事法律的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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