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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被毁,近亲属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4 15:07)    点击:480

  祖坟被毁,近亲属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与其他物质性财产不同,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意义,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后人对坟墓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是为了更好地享受社会大众所给予的尊重和尊严,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转移到了其近亲属身上,任何对遗骨、遗体的侵害都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案例:李某是庐江县柯坦镇人。2013年12月,柯坦镇柯坦社区境内某林场承包人高某在使用挖掘机整理土地时,在未与李某商量的情况下,将李某家的祖坟毁坏。李某得知情况后,十分气愤,认为祖坟被毁,是对祖宗的大不敬,要求高某立刻将坟冢恢复原状,同时应给予相应精神赔偿。高某则认为,坟冢年代久远,标记不明显,不愿意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

  事情发生后,柯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2014年4月6日,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高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修坟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九千元,由李某按照农村传统习俗将坟冢自行修复。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与其他物质性财产不同,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意义,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后人对坟墓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是为了更好地享受社会大众所给予的尊重和尊严,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转移到了其近亲属身上,任何对遗骨、遗体的侵害都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自然人死后其人格丧失,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是人格利益仍受法律的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等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请求侵权人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高某在未与李某商量的情况下,将李某家的祖坟毁坏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李某有权请求高某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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